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支持了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TC文件一案,我们胜诉了!
毕竟这个案件受损失的投资人较多,案件胜诉意味着受TC文化虚假陈述影响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赔偿。
对于这些投资人来说,这是多么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呀。
虽然一切尽在预料之中,但看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我的内心还是无比激动的。
这可是我参与庭审过程的第一个案件,感觉自然与众不同,激动、兴奋、骄傲,很有成就感!
当然了,高兴之余,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扫描判决书、一个一个通知当事人判决结果、发邮件、发短信……
通知完当事人以后,通常就会有很多当事人来咨询后继案件怎么办?赔偿款什么时候能拿到?
实际上,这类案件一审结束,被告就乖乖履行判决的极少极少,大部分被告都会通过上诉拖延付款时间。
而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为15日,至双方各自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开始计算。
那么问题又来了,判决书上的日期和我们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往往有个时间差,通常判决日期在前,而我们收到判决书在后。
有时这两个时间差相差不大,但有时可能就这差一二个月,但很多当事人不管,收到判决就问,上诉期15日早就过了,对方到底上诉还是没有上诉?没有上诉赔偿款什么时候给我们?
这气势,这语气感觉就是我们律师欠他们钱似的,让人难以理解!
我们是律师,说话必须严谨,对当事人要负责,绝不可信口开河。
首先,被告也请有律师,他们肯定不会犯原则性错误。如果上诉,他们肯定会在上诉期内就申请。
其次,被告是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的,又没有上诉我们以收到法律寄来的上诉状为准。
而这之间,通常又会有时间差。被告可能早就上诉了,而我们可能一二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收到法院寄来的被告的上诉材料。
法院和律师之间信息反馈的滞后性,也成了我们和当事人之间误会产生的原因之一。
有时候,只能无奈的说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
况且,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本身原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审理的周期肯定是长于一般民事案件的。
但是当事人们往往只想到自己,总觉得时间太久了,判决怎么还没下来?判决下来了,钱怎么还没赔偿?是不是你们律师拿着钱不给我们?你们是不是骗子?
这样的质疑电话和咨询留言我接到、看到过很多很多,真让人哭笑不得!
一个案件从咨询、签约、诉前准备到一审、二审判决生效,有的案件还要到执行程序,每个流程中律师付出的劳动都是常人难以相象的。
案件胜诉,被告及时付款,我们及时同当事人结算,这是我们作为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律师最期待的结果。
案件胜诉了,被告却迟迟不付款,或者根本无力偿付赔偿款,这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我们几年的辛苦付出沒有任何回报!我们比当事人更气愤、更着急、损失更惨重!
有人说,我投资损失了,起诉又白白付了诉讼费,我损失太大了,都怪你们律师!
这又是一个误区。
首先,诉讼费是立案时缴纳给法院的,是法院收取的办案成本费,不是我们律师收取的,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其次,诉讼费是诉讼维权必须承担的成本,维权的是你自己又不是我们律师,就是你自己去法院起诉也要承担诉讼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