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搞定额制度,朝廷为了保证国库收入,便需要建立一套监察系统去监督每个征税点,使他们不敢偷税漏税,不敢侵吞税收。建立这种监察系统,既需要人力成本,也需要财政成本,运作起来还有时间成本。
反观定额摊派,只须简单粗暴地以是否达成定额来考核税收点的官吏,便能保证朝廷的税收。虽然会因此造成的税负不公之类的伤害,但承受者不是朝廷,而是底层百姓。
当初在洪武时,解缙提供给朱元璋的改革办法是:“宜令各处税课,随时多少从实征收。或令百姓各人户上先行补纳官收税钱,至冬均给还之。则众轻易举,官民俱利,百姓无巡拦之困矣。” 意思是说:“应该让各处税收机关按照实际情况征收,或者让百姓们先把钱交上来,到了冬天再按实际情况返还。这样百姓就不会遭受“巡拦之困”——巡拦即具体负责征税的基层胥吏。”
但是明白道理是一回事,愿不愿意按道理去做,又是另一回事。所以,在洪武二十一年,解缙仍视“税有定额”为亟需改革的大暴政。
百姓们被繁重的劳役和沉重的赋税压得喘不过气来。朝廷的教化渗透到基层,但没有百姓喜欢;朝廷的法律极其严苛,百姓也不愿服从。朝廷追求国富兵强,追求高深的城池和壮丽的宫殿,追求更广的领土和更多的编户齐民。
前代不必纳税的“小沟、小港、山涧去处”,已经“照地起科”纳过一次税的“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等,从洪武时代的征税机构河泊所的管控下,竟然一概都要缴纳鱼课。
在章子俊看来这么多不合理的税课,却无法去改变,因为是祖制,是老朱定出来的,当初老朱还洋洋自得,还有一个案例说是:“ 扬州的“瓜埠河泊所”欠朝廷“鱼课钞四万张”,湖官(也就是负责征鱼税的基层官员)已经跑了。户部派人去扬州追讨,地方政府的做法是:(1)在本辖区内“不令网业户及湖官陪偿,却乃行下富户追陪”,不去找渔民的麻烦(这些人已经榨不出钱来了),也不去搜捕湖官(成本很高),而是逼着扬州当地的有钱人出这笔税钱。
(2)派人拿着公文,去“湖官”原籍所在的江西布政司追讨。江西布政司见到公文后,也懒得去搜捕逃走的湖官,“将平民一概科陪”,找了个名义让当地百姓来出这笔税钱(这种做法比去搜捕湖官容易多了)。据朱元璋讲,这套组合拳打下去的效果,是欠税四万,征回来八万,反而“盈利”了。
作为地方官最头痛的就是每年朝廷的”税有定律“,庐州府是赚了不少钱,可全被章子俊花在了修路、农田水利上了,今年的鱼课又要上缴,却被往年来的河泊所弄的“财匮力尽,民不聊生。”目前大批的渔民都改成在河滩上扒河沙了,必须的改变才行,所以章子俊上疏取消河泊所,鱼课银改成商税银,就是说,渔民打鱼后,上街买卖时,按数量收取鱼业交易税替代鱼课银。这样做起码公平一点,不是现在这样有鱼没鱼一概都要缴纳鱼课。
裁革河泊所,就是捅了马蜂窝,庐州府有三个河泊所,三河镇河泊所,十里墩河泊所,南淝洋河泊所,这些河泊所的人员每年靠着鱼课税银养活,如果要取消,就是动了这些人的利益,所以就活动开了,裁革河泊所就是违反了祖制。
而章子俊的上疏写道,曰:“大量河泊所所辖水域出现鱼利下降、鱼课难征,原所设之河泊所机构的维持即成为朝廷的一项负担。河泊所的裁并主要是为了缩减财政开支以节省费用。河泊所衙门官吏徒为冗设。请革去。”
过去章子俊看明史叙述时,几乎无不有“税重民穷”的说法。大家肯定都听过,明朝税收极重,全国税收居高不下,朝廷过度敛财,这才导致了人民极度的贫困。这种说法恰恰与真实的历史相违背,税额最重的是苏州府,约占农村收入的20%。其他的地方一般都在10%以下,比如山东曹县的赋役约占农村收入的9% ,甚至有的地方能低到1~5%。要是把各朝赋税从高到低排个名,明朝一定能够得到倒数。
“民穷”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朝廷赋税过重,而在于法律的腐败和朝廷的低能。朝廷律法虽然规定了低税率,但政策一级一级落实到地方乡县中,就走了样。因为底层官吏会加倍征收,大小地主豪绅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所以农民并没有收受到实际的优惠。长此以往,社会上的贫富差距还会越来越大,富者越富,贫者越贫,加重百姓生活的困难。
在底层官吏层层盘剥的同时,税收方式不合理,粮食、布匹甚至是野味、木材都可以用来缴税。用实物缴税的中间损耗太多,可以说许多人力、物力、财力都被白白浪费掉了,朝廷一直处于低效率的运作当中。并且收税收得少,也就意味着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建设百姓的实际生活水平就得不到改善,只能长期的处于贫困之中。